政令宣導公告

發布時間:2025 年 3 月 13 日

一、 依據農業部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農護字第1140072191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寵物食品有效期限之正確計算方式,說明如下:
以製造日期113年1月1日,保存期限1年之寵物食品為例,應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1年,則有效日期應為113年12月31日,非為114年1月1日。
三、是以,本公司販售之寵物食品標示,如遇有「製造日期」、「有效日期」之「月/日」為「同月同日」保存期限計算誤繕之情形時,則中文標示之保存期限應為「現有標示期間加1天 (若遇閏年則加2天)」,特此說明公告更正。

(日/月/西元年)

四、保存期限之計算誤繕,並不影響商品本身之品質及效期,請消費者安心選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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